抚顺市总对工会经费实施责任追究
2011-06-22 00:00:00
来源:抚顺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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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有关规定,近日,抚顺市总工会结合经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联合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对违反工会经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工会经济行为。
抚顺市总经审办在工作中感到,由于工会经审工作在经济责任追究方面缺少必要的制约措施,使得工会经审监督工作得不到有效开展。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多方论证,抚顺市总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责任追究的《办法》,以强化新时期工会经审工作。
《办法》确定了适用范围,针对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会经费收缴过程中出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以及以各种理由阻碍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反《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工会会计制度》等法规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规定了经济处罚的额度和比例,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还规定,每年的审计报告,都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交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备查,各级干部管理部门将审查审计结论作为考核、任用和奖惩干部提供重要考评依据。
此《办法》的出台,对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巩固和扩大审计成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